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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财保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十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何有林因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十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何有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24号之一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十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44号新疆鞋城喀什葛大厦1栋1606室。法定代表人:李香辉,乌鲁木齐市十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担保人:新疆利玛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沙依巴克区钱塘江路44号新疆鞋城喀什葛大厦1栋12层(1201-1209)。法定代表人:李香辉,新疆利玛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何有林,男,回族,1966年2月15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十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有林因合同纠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十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何有林价值2300216.57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新疆利玛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市十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担保人新疆利玛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的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陆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