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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字第9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字第9282号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所住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法定代表人林凯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静,史维军,北京市炜衡(西安)律师事务所。被告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号旺座国际城D座0805-A。法定代表人刘宁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瑶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瑶2017年7月20日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