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被告毛海龙、毛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毛海龙,毛海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349号原告:莱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于春庆,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俊,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海龙,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毛海霞,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寒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被告毛海龙、毛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撤回对被告毛海龙、毛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邱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榕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