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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民初4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被告毛海龙、毛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毛海龙,毛海霞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4349号原告:莱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于春庆,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世俊,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海龙,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毛海霞,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寒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莱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被告毛海龙、毛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撤回对被告毛海龙、毛海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邱志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秦榕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