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州艺墅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朱晓锋、常熟市虞山镇王十堂食品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艺墅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朱晓锋,常熟市虞山镇王十堂食品商行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269号原告:苏州艺墅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李闸路丁家浜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338942265K。法定代表人:涂志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丽娜,江苏汇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晓锋,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常熟市虞山镇王十堂食品商行,住所地常熟市李闸路***号,注册号320581601443103。经营者:朱晓锋,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原告苏州艺墅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晓锋、常熟市虞山镇王十堂食品商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苏州艺墅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艺墅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朱晓锋、常熟市虞山镇王十堂食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2元,由原告苏州艺墅界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连涛二〇一��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鸿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