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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方某某、郭芳等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26民初142号原告:方曙光,女,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铜鼓县人,住铜鼓县。原告:郭芳,女,199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邮政局营业员,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告:钟园生,男,1976年8月1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农民,住铜鼓县。(未到庭)原告方曙光、郭芳(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钟园生(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曙光、郭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园生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方曙光、郭芳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人民币50000元整(2015年2月15日借款30000元,2015年3月8日借款10000元,2015年5月20日借款1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同期民间借贷利息1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5日至2015年5月20日,被告钟园生因欠缺资金,先后以借条形式向郭冬生(方曙光的丈夫、郭芳的父亲,因患尿毒症去世)借款50000元,郭冬生去世后,两原告找被告要其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被告却避而不见,不予归还。被告钟园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5日,被告向郭冬生借款30000元,并写下借条:借条今借到郭冬生现金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手机136××××8887身份证号2015.2.15钟园生;2015年3月18日,被告向郭冬生借款10000元,并打下借条:借条今借到郭冬生现金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2015.2.15钟园生;2015年5月20日,被告向郭冬生借款10000元,并打下借条:借条今借到郭冬生现金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正)2015.2.15钟园生。被告共向郭冬生借款5万元。另查明,郭冬生(3622xxxxx516)于2016年6月30日因病去世;郭冬生是在因病住院三天后准备出院时突发并发症去世的,郭冬生生前没有留下遗嘱;郭冬生的父母均已过世,郭冬生与原告方曙光系夫妻关系,郭冬生与原告方曙光生育独生女儿郭芳;原告方曙光、郭芳系郭冬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郭冬生去世后,被告钟园生未出席郭冬生的葬礼,也未向原告两人偿还所借款项。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叁份、郭冬生的死亡证明一份、铜鼓县温泉镇凤山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独生子女证明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叁份以及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为证,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审查,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向郭冬生借钱,并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郭冬生与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关系合法,两原告做为郭冬生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其他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成为郭冬生以上债权的合法继承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因被告向郭冬生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及偿还期限,原告亦未提供何时向被告催告的证据,故两原告要求被告偿付借款利息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占有原告资金不予归还,按法律规定可自原告起诉时起按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未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园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天内归还两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3月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进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逾期给付,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00元,由被告钟园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4×××48,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袁山大道分理处。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盛月辉人民陪审员  古 锋人民陪审员  郑 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湛志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