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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2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丁胜与程雷、朱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胜,程雷,朱雪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2950号原告:丁胜,男,1970年9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被告:程雷,男,1985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朱雪平,女,1987年1月7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胜诉被告程雷、朱雪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胜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国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宋柳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