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4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何英枝、程远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英枝,程远航,徐霞,程仁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45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英枝,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程远航,男,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徐霞,女,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程仁建,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英枝与被执行人程远航、徐霞、程仁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程仁建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按协议约定部分履行,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仁建所有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志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俊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