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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陈海清与丰丽、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清,丰丽,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97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清,男,汉族,1966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丰丽,女,汉族,1971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符卫文,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海清与被执行人丰丽、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海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丰丽、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丰丽、湖南创一金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则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湘民一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彭万程审判员  马迎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盛哲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