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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刑初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郭振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刑初45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振华(绰号阿胖华),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回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2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行政处罚。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10月9日被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月23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于2015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荔检公刑诉(2017)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振华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振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5日晚,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莆田市第十五中学旁朱某(另案处理)家里,被告人郭振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0.6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卖给郑某1。2016年12月9日,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红柱子街抓获被告人郭振华。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振华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振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郑某1、许某、郑某2的证言,指认照片,尿液现场检测报告,手机通话记录,刑事照片,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检查笔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被告人郭振华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振华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振华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郭振华能当庭自愿认罪,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振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振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起至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止;罚金限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荔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荣汉黄秀霞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