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执恢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胜利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胜利,孙小远,密良文,高冠荣,上官士龙,孙学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10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胜利,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郯城县泉源乡泉源头新村一组288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310057578。被执行人孙小远,女,1981年9月27日生,汉族,郯城县泉源乡泉源头新村一组288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109276920。被执行人密良文,男,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郯城县泉源乡泉源头新村一组241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502177531。被执行人高冠荣,男,1986年11月10日生,汉族,郯城县庙山镇于高庄村二组80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411107997。被执行人上官士龙,男,1986年10月15日生,汉族,郯城县泉源乡泉南村三组90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610157528。被执行人孙学彩,男,1990年8月18日生,汉族,郯城县泉源乡泉源头新村二组87号,居民。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900818751X。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322民初3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