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6执1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磊马维李乔郝艳强张秀峰郑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维,张磊,郑艳军,李乔,郝艳强,张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6执1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被执行人:马维,其他,汉族,住绥德县二中。被执行人:张磊,其他,汉族,住绥德县张家砭乡。被执行人:郑艳军,其他,汉族,住绥德县二中。被执行人:李乔,其他,汉族,住绥德县张家砭乡。被执行人:郝艳强,其他,汉族,住延安市。被执行人:张秀峰,其他,汉族,住延安市。本院在执行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磊,马维,李乔,郝艳强,张秀峰,郑艳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艳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郝艳强所有的财产予以扣留、提取、划拨、冻结、查封、解除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华荣审判员 李少卿审判员 徐春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