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602民初660号原告崔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曲红杰,丹东市元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20楼、21楼。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北公交大厦1栋16层、19层。负责人洪某某,总经理。两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永霞,辽宁凯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路粤海工业村(深圳动漫园)3栋501-507。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经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曲红杰、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永霞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赔偿原告12万。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9月29日随穿越队伍徒步穿越新疆乌孙古道时,在经过一处比较陡峭的山崖时,不慎滑坠,从山坡上摔下山沟,领队及队友立即进行了施救,并向相关保险公司报案请求救援,后在救援队的救援下,于10月1日凌晨将其救出并送往最近的新疆克斯县人民医院,进行紧急处理创伤和检查之后,根据医生建议连夜转院至新疆伊犁州友谊医院,诊断为:1、头面部外伤;2、颈1前弓骨折;3、颈4棘突及左侧横突骨折;4、颈6-7左侧横突骨折;5、颈7左侧椎板骨折;6、胸6椎体压缩性骨折;7、左侧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8、右膝皮肤擦伤;9、肺部感染。待病情稳定后于2014年10月27日从伊犁友谊医院出院,转回丹东继续治疗。于10月28日用定制的橡胶人体模型将原告身体固定,乘飞机运回丹东,10月29日入住丹东市第一医院继续治疗,2014年11月11日出院回家休养。原告本次徒步旅行前由丹东方面出发的旅行小队领队殷洪波统一在慧择网为全体出行人员投保了“慧择-平安旅行意外保险B款”。事故发生后我方立即向相关保险公司报案,治疗结束后通过慧择网向平安公司申请理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准备了理赔材料。平安将理赔事项一拖再拖,期间还出现了找不到我们发出的理赔材料、不知道应该由哪个公司操作等情况。最后经过漫长的等待,投保人殷洪波接到了平安客服95511的拒赔短信:您本次事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探险”高风险运动,故歉难赔付。原告的本次徒步旅行也不属于高风险运动,平安的拒赔实属违约。现原告可以明确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故原告要求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予以赔偿。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请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原告受伤是因从事探险活动,该事实有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为证,且有原告的亲笔签字,根据保险合同第4条第11款约定,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该条规定在投保时必须阅读,否则不能进行下一项,也不能完成投保,且有红色字体提醒投保人。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12条规定,通过电话、网络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视频、音频等形式对投保人免责条款进行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公司了解释和说明义务。故我公司对其条款已经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该条款对双方有效。原告是通过网上投保,保费11元,原告选择低廉的保费,我公司又与其约定从事高风险的运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就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数额也没有法律依据。原告在本案中并没有主张伤残鉴定,故主张12万元没有任何依据。综上,鉴于本案是回避后移送至贵院管辖,希望贵院能客观公正作出判决。第三人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未到庭,但是向本院递交书面陈述材料,述称:本案所涉保险由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承保,是原告的领队殷洪波通过第三人所经营的慧择网购买,而慧择网仅为保险产品的展示平台,平台上的相关保险产品信息均以保险公司提供的内容为准。第三人已经履行了相关告知义务,原告在穿越乌孙古道过程中出险与第三人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经审理查明,乌孙(黑英山)古道历史悠久,从汉代就成为著名的要道,吸引无数国内外户外爱好者不断涌入体验、鉴赏。原告作为一名资深的户外运动爱好者,于2014年9月29日随穿越队伍徒步穿越新疆乌孙古道时,在经过一处比较陡峭的山崖时,不慎滑坠,从山坡上摔下山沟,后在救援队的救援下,于10月1日凌晨将原告救出并送往最近的新疆克斯县人民医院,进行紧急处理创伤和检查之后,根据医生建议连夜转院至新疆伊犁州友谊医院,经诊断:1、头面部外伤;2、颈1前弓骨折;3、颈4棘突及左侧横突骨折;4、颈6-7左侧横突骨折;5、颈7左侧椎板骨折;6、胸6椎体压缩性骨折;7、左侧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8、右膝皮肤擦伤;9、肺部感染。原告于2014年10月27日从伊犁友谊医院出院,乘飞机转回丹东,并于10月29日入住丹东市第一医院继续治疗,2014年11月11日出院。本次徒步旅行前,丹东方面的旅行小队领队殷洪波统一在慧择网同时为包括原告在内的全体出行人员投保了“慧择-平安旅行意外保险B款”和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众行天下-慧择登山”保险计划。到达新疆后,地接单位又为原告等人在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投保了美亚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升级扩展计划。其中,原告的“慧择-平安旅行意外保险B款”保单号:PC0500A051004200,保单时间:自2014年9月13日零时起至2014年10月12日二十四时止,保单金额为24元,保障项目:意外身故∕伤残为30万元,意外及急性病医疗为5万元,同时,在投保须知中7、本产品不承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可承保休闲旅游、业余跑步、远足徒步、登山运动、定向运动、拓展活动、场地趣味活动、自行车运动、山地自行车越野、场地∕越野轮滑、自驾车旅行、游泳等低风险运动。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合同同时约定: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事故发生后,原告经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丹东市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月27日出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崔某某目前伤情为七级伤残。2016年3月30日,丹东市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为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情况说明》,内容为:被鉴定人崔某某颈椎骨骨折,鉴定时测定颈椎活动范围为:颈椎前屈100,后伸150,右旋150,左旋150,左侧屈150,右侧屈100。经计算其颈椎活动度丧失为77%,大于75%为七级伤残。由于工作失误,分析说明中有误。因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均已进行了理赔,故原告诉请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对原告进行赔付,但是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认为原告的本次事故性质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探险”高风险运动,故不予赔付,双方争议较大,故调解未果。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慧择网-平安旅行意外保险B款承保通知单”、“慧择网-平安旅行意外保险B款保单”、“慧择网-平安旅行意外保险B款产品详情”、平安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2014年新版)、伊利哈萨克自治州户外运动协会出具的“乌孙古道线路难度情况证明”及该线路网上介绍、意外伤害事故说明、崔某某意外负伤事故报告、通过第三人慧择网邮寄理赔申请材料、平安拒赔短信、史带公司的承保及赔付材料、美亚保险公司的承保及赔付材料、原告丹东到北京到乌鲁木齐的火车票、原告妻子将其转院回丹东继续治疗的飞机票、救助原告时为救援队汽车加油的发票、运送原告定制的固定身体用的矫形器发票、伊梨州特克斯县人民医院病例及治疗费用和用药明细、伊梨哈萨克自治州友谊医院病历、治疗费用和用药明细、丹东市第一医院病例、治疗费用和用药明细、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慧择网-平安旅行意外保险B款”保险系由平安养老(深圳分公司)承保、平安旅行意外保险投保流程、新闻报道“辽宁一驴友穿越乌孙古道遇险,新疆伊梨人员积极救援”、新闻报道“徒步穿越乌孙古道”、史带财产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4版)、扩展承保旅行期间高风险运动批单、史带财产保单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本案系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崔某某通过第三人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所搭建的信息平台在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处投保了“慧择-平安旅行意外保险B款”。在合同条款中的投保须知7、本产品不承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可承保休闲旅游、业余跑步、远足徒步、登山运动、定向运动、拓展活动、场地趣味活动、自行车运动、山地自行车越野、场地∕越野轮滑、自驾车旅行、游泳等低风险运动。探险的定义为到从来没有人去过或很少有人去过的艰险地方去考察、寻究自然界情况的活动。合同中对探险的释意为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收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深林等活动。原告此次徒步穿越的是历史悠久的位于新疆境内的乌孙古道,从古至今均为牧区牧人生活之路,原告此次的穿越之行不符合保险合同中对“探险”的释意,而应属于合同中的“远足徒步”,属于可承保的范围。对于本次事故,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保险条款所约定的事项基本一致,但已经对原告进行了理赔,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亦应对原告进行理赔。按保险合同约定,意外伤残保险金为300000元,原告为七级伤残,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赔付原告的保险金的40%,为120000元。原告的诉请有理,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崔某某120000元。如果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小圣代理审判员 孙 玲人民陪审员 王靖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