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刑更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付昌令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昌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刑更307号罪犯付昌令,男,汉族,1987年12月16日出生,四川省开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服刑。2014年9月22日,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0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昌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至2019年9月18日止;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刘伟祥530322.9元。被告人付昌令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月29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盐刑终字第0015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6月2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洪泽湖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付昌令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付昌令自投改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学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提请本院对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昌令于2015年3月5日入监,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罪行的社会危害性,并决定重新做人。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于2016年2月受到监狱表扬1次,2016年8月受到监狱表扬1次,2017年3月受到监狱表扬1次。原判并处连带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530322.9元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以及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地区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付昌令自服刑以来,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但罪犯成平所判处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把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昌令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晓春审判员 杨晓玲审判员 陈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晓兰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