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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天桥、纪珊琼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天桥,纪珊琼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321民特8号申请人:张天桥,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纪珊琼,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张天桥、纪珊琼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天桥、纪珊琼称:XX金系二申请人之次子,自幼患病致智力残疾。XX金于2011年9月18日下午14时许离家外出后一直未归,经家人多方查找仍无音讯,现已下落不明满四年,特依法申请宣告XX金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XX金,男,199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张天桥、纪珊琼之次子。XX金于2011年9月18日下午14时许离家外出后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天桥、纪珊琼申请宣告XX金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在《四川法制报》上发出寻找XX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XX金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XX金于2011年9月离家外出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本院发出寻人公告后在法定的公告期间,未收到XX金本人或者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申报的任何信息,已符合法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情形,二申请人系XX金之父母,提起申请宣告XX金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XX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治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