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30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克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李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604执30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雾岗路西侧自编C座第二层201室,注册号440602000269034。 法定代表人:陈耀荣。 被执行人李克凤,男,汉族,1971年7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关于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李克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克凤向申请人佛山市鸿湖物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10期间的租金120202.5元。支付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0月10期间的管理费53421.06元及治安保洁费2529.6元。支付逾期交纳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10期间租金及管理费的违约金34148.74元(暂计至2017年4月10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3055元。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清空佛山市禅城区莱翔路10华艺装饰材料物流城西区5座15号商铺,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等管理单位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4执30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永嘉 审 判 员 秦绪刚 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一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