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2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银强、钟继银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银强,钟继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2025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刘银强,男,198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被执行人:钟继银,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刘银强、钟继银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双流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移送执行,执行标的6000元,执行费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未执行到位。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查询车管、房管、及相关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银强、钟继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牟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