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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袁仕富与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仕富,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215号申请执行人:袁仕富,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委托代理人:陈蓉,中江县凯江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江县。法定代表人:杨官文,该公司董事长。袁仕富与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袁仕富依据江劳人仲调字(2016)298号仲裁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资6543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福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劳人仲调字(2016)29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杨文太审判员  刘昌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 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