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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加子辉、张春红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子辉,张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财保76号-2申请人:加子辉,男,1964年10月3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记,北京习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春红,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房山城关支行账号为×××内存款20万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房山城关支行账号为×××及其关联账户内存款13万元,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房山城关支行账号为×××内存款725.92元。申请人以安心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春红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房山城关支行账号为×××内存款二十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张春红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房山城关支行账号为×××及其关联账户内存款十三万元;三、冻结被申请人张春红名下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房山城关支行账号为×××内存款七百二十五元九角二分。保全费五千元,申请人加子辉已交纳。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会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