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宁阳瑞安工贸有限公司、临邑县恒友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阳瑞安工贸有限公司,临邑县恒友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335号申请执行人:宁阳瑞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磁窑镇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临邑县恒友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恒源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阳瑞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邑县恒友塑胶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6)鲁092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审判长 沈 健审判员 王天序审判员 崔尔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化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