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7执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罗丹姣、武汉文腾集团志成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丹姣,武汉文腾集团志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270-3号申请执行人:罗丹姣,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武汉文腾集团志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法定代表人:杨帆,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仲裁委员会(2015)武仲裁字第0001432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武汉文腾集团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武汉文腾集团志成置业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购房款267629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800元,合计271429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文腾集团志成置业有限公司未全部支付。经查询,被执行人武汉文腾集团志成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法应予以冻结、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文腾集团志成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30元。冻结期限12个月,自2017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明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