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845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姚革兴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姚革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2845号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层。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涛,男,1981年12月1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被告姚革兴,男,1966年9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现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江苏公司”)诉被告姚革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邦保险江苏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邦保险江苏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刚代理审判员 李锁娜人民陪审员 王成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纪瑞颖书 记 员 何梓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