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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异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贵,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义,周海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15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被执行人):陈贵,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送达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兴源,男,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梁志森,男,该行职员。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被执行人):肖义,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周海景,女,196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申请人陈贵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7914号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陈贵申请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的理由如下:一、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陈贵与广州农商行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裁决证据《保证合同》中陈贵的签名是伪造的,陈贵对该合同不知情。二、裁决未及时送达陈贵。l、在2017年3月27日申请人到达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申请查询(2017)粤0103执848号案之前,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l5)穗仲案字第7914号裁决书未送达陈贵,也未收到过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陈贵对此均不知情。三、如果执行该裁决,那么必然导致无法避免和无法弥补的重大不公平。l、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经查封属于陈贵的车辆及强制扣划陈贵的存款合计17799.56元,损害其财产权益。该车辆将于2017年4月15日达到国家规定的六年免年审检验、每两年登记期限,若超过该期限,陈贵将无法使用该车辆,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2、作为一名守法公民,自身的签名被伪造利用,以致使财产安全及正常生活、名誉受到严重影响。综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不予执行广州仲裁委(2015)穗仲案字第7914号仲裁裁决。广州农商行答辩表示不同意陈贵的申请。陈贵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2015)穗仲案字第7914号裁决书;2、仲裁申请书;3、(2015)穗仲案字第7914号案件受理信息表;4、仲裁庭组成呈批表;5、选择仲裁庭组成书;6、选择仲裁庭须知;7、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5515041201500133);8、保证合同(合同编号:5515070201500551);9、借款借据(编号:5515041201500133001);10、成功受理通知书;11、欠息情况表;12、肖义还款记录表;13、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组成及开庭通知书;14、(2015)仲穗案字第7914号案开庭笔录;15、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异13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16、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848号执行通知书。以上证据1-14为复印件。广州农商行对陈贵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广州农商行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个人借款合同》原件(编号:5515041201500133);2、《保证合同》原件(编号:5515070201500551);3、成功受理通知单、借款借据原件(编号:5515041201500133001);4、陈贵、肖义、周海景在广州农商行存档的身份证复印件。陈贵对广州农商行提交证据质证认为:1、对陈贵身份证复印件的来源合法性不予认可,该身份证下面的签名并非本人亲笔签名;2、除了保证合同中的陈贵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以外,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查查明:广州农商行与肖义、陈贵、周海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穗仲案字第7914号裁决:一、解除广州农商行与肖义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二、肖义向广州农商行偿还借款本金407548.8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三、仲裁费19252元,由肖义负担;四、陈贵、周海景对上述第二、三项裁决确认肖义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裁决生效后,根据广州农商行的申请,本院以(2017)粤01执557号立案,并指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2017年2月21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以(2017)粤0103执848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控了陈贵名下的部分财产。2017年4月,陈贵提出本案申请。本案审查过程中,陈贵向本院提交《笔迹鉴定申请书》及《调取录像及面签材料申请书》,要求对《保证合同》第9页陈贵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并要求调取签订《保证合同》的现场录像、面签材料。为此,陈贵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拟作为笔迹鉴定的比对材料:1、广东省劳动合同两份;2、业绩、成果材料及广东省龙川至怀集公路两阶段施工图设计文件扉页;3、公证书三份【(2010)粤穗广证内经字第100901、125119、130142号】。广州农商行认为,签订《保证合同》时有该行工作人员潘英岳在场见证,但没有录像,面签材料就是《保证合同》。至于笔迹鉴定问题,既然仲裁裁决已经认定了相关证据和法律关系,就没有必要进行笔迹鉴定,但该行尊重法院的最后决定。另查明,关于陈贵的送达地址问题。《保证合同》第1页记载:“甲方(保证人1):陈贵,地址广东佛山南海里水镇金碧海岸花园25座402,电话号码138××××8956”。陈贵表示上述地址是其于2010年8月购买的,购买后从未入住,亦无将该地址登记为户籍地址或身份证地址,2017年5月已将该房转让给他人,上述电话号码也不是他本人的号码。广州农商行则表示,上述地址及电话号码都是陈贵向该行提供的。但广州农商行未提交其他确认陈贵联系方式的文件。经核实,陈贵身份证住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4号,与广州农商行留存陈贵身份证复印件一致。陈贵表示该地址是其原来在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的集体户口。据户籍登记资料反映,陈贵户籍于2008年12月迁入广州,2013年3月5日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04号迁至广州市白云区金沙街倚水二巷1号2405房。再查明,(1)2017年4月,陈贵另向本院申请撤销(2015)穗仲案字第7914号仲裁裁决,本院以(2017)粤01民特394号正在审理中。(2)2017年7月19日,陈贵到庭陈述称,其已于7月10日在上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向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申请笔迹鉴定。本院认为:就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7914号仲裁裁决,申请人陈贵先后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和撤销仲裁裁决申请。在上述两案中陈贵均认为其在《保证合同》中签名是伪造的,并提出笔迹鉴定申请。现鉴于其已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中申请了笔迹鉴定,本案继续进行笔迹鉴定没有法律依据,本案对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贵关于不予执行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5)穗仲案字第7914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赵 彤审判员  陈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华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