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朱卫忠与开封市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忠,开封市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808号之一原告朱卫忠,男,汉族,39岁。被告开封市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2873353J。法定代表人:李国君。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李万方,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卫忠诉被告开封市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卫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卫忠承担。审 判 长 侯丹丹人民陪审员 王玉红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