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熊达与李和平、王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达,李和平,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798号申请执行人熊达,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李和平,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王晶(系李和平之妻),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熊达与被被执行人李和平、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民终1294号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和平、王晶放弃对女儿李曼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桃花岭××房屋(房权证号:××的继承权,由熊达继承。申请执行人熊达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和平、王晶放弃对女儿李曼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桃花岭××房屋(房权证号:××)的继承权,由熊达继承。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