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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熊达与李和平、王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达,李和平,王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798号申请执行人熊达,男,198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李和平,男,195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执行人王晶(系李和平之妻),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熊达与被被执行人李和平、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民终1294号调解书,被执行人李和平、王晶放弃对女儿李曼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桃花岭××房屋(房权证号:××的继承权,由熊达继承。申请执行人熊达承担案件执行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李和平、王晶放弃对女儿李曼位于宜昌市西陵区桃花岭××房屋(房权证号:××)的继承权,由熊达继承。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玲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