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陈宝卫、张燕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陈宝卫,张燕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138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二路51号金缔华城3号楼1-2层。(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负责人谭健,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超琪,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卫,男,汉族,1970年3月30日出生,住宜昌市。被告张燕娥,女,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陈宝卫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诉被告陈宝卫、张燕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原告依法提供保函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陈宝卫、张燕娥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