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92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庆云、程良太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庆云,程良太,张桂香,杨战强,王雪,饶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92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卢庆云,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代理人:甘金东,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程良太,男,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甘金东,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桂香,女,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甘金东,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战强,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王雪,女,196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饶冰,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住湖北省天门市,现在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卢庆云、程良太、张桂香与杨战强、王雪、饶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920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战强名下坐落于东湖××技术开发区××号巴黎豪庭22栋27层02号(建筑面积为15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湖2011012304号)的房屋所有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战强(公民身份号码:)名下坐落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珞喻东路2号巴黎豪庭22栋27层02号(建筑面积为15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湖2011012304号)房屋所有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福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万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