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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孙德与王奇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德,王奇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874号原告:孙德,男,汉族,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委托代理人:赵爽明,山东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奇庆,男,住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德诉被告王奇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德于2017年7月2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奇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德撤回对被告王奇庆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德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翠玮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孙 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楚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