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淑梅与被执行人杨阳、佘国龙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淑梅,杨阳,佘国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王淑梅,女,汉族。被执行人杨阳,女,汉族。被执行人佘国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淑梅与被执行人杨阳、佘国龙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民终225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杨阳、佘国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淑梅与被执行人杨阳、佘国龙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陕05民终225号民事判决一案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闫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