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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李春雷4人与陈金生3人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雷,张昌顺,赵臣,牟佳超,曲学峰,陈金生,陈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929号原告李春雷,男,汉族,1987年7月23日生,住梨树县万发镇东万发村五组,身份号码220322198707237573原告张昌顺,男,汉族,1972年1月13日生,住梨树县东河镇胜利村六组,身份号码220322197201137837原告赵臣,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生,住梨树县东河镇新发村四组,身份号码220322196510157853原告牟佳超,男,汉族,1980年4月7日生,住梨树县东河镇周家村二组。身份号码220322198004077817被告曲学峰(曾用名王峰),女,汉族,1971年4月2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镇后梨村二组。身份号码220123197104020923被告陈金生,男,汉族,1971年7月9日生,住址同上。身份号码220123197107090919被告陈琳,女,汉族,1993年10月15日生,住长春市九台区嘉鹏小区三期12号楼3单元805室。身份号码22018119931015092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雷等4人与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三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查封三被告位于长春市九台区沐石河镇后梨村二组的房屋院落及附属设施(价值人民币168,479.00元的部分)。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负责保管、使用,禁止抵押或抵偿其他债务;经本院允许可变卖保留价款,否则追究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