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1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占盈、谷小全、王存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盈,谷小全,王存生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21刑初95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占盈,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6年7月26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谷小全,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存生,男,1959年4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洛南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占盈、谷小全、王存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春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占盈、谷小全、王存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占盈出资购买“电猫”、电瓶、铁丝等物品用于猎捕野生动物。2016年7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张占盈得知谷小全家附近的西高岭上有野生动物,遂携带“电猫”、电瓶、铁丝等物品到谷小全家,并与被告人谷小全、王存生商议合伙使用“电猫”猎捕野生动物出售牟利,并约定营利的一半归张占盈,另一半归谷小全和王存生所有。三被告人明知西高岭附近有村民居住,并经常在西高岭上放牧,仍将“电猫”设置在谷小全家中,将连接“电猫”的铁丝从谷小全家房屋窗户布设到对面的西高岭上,每日21时至次日凌晨5时许给“电猫”输送电压进行狩猎。同月21日24时许,刘某在西高岭上为邻居寻找丢失的耕牛时,被该“电猫”击伤,后被送往洛南县医院等处治疗。经洛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被电击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占盈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费6000元;被告人谷小全、王存生到案后亦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告人张占盈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被告人谷小全、王存生已分别赔偿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13000元和11000元,被害人及其家属对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占盈、谷小全、王存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随案移送的物证“电猫”一台、铁丝一捆;洛南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家属出具的领条及谅解书等书证;洛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陕西省洛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人吴某、师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张占盈、谷小全、王存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占盈出资购买“电猫”等工具猎捕野生动物牟利,在得知被告人谷小全家附近的西高岭上有野生动物后,即携带“电猫”等作案工具到谷小全家,并与谷小全、王存生商议合伙使用“电猫”猎捕野生动物。三被告人明知西高岭附近有村民居住,且经常在西高岭上放牧,仍将“电猫”设置在谷小全家,私自架设电网在西高岭上进行狩猎,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被告人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张占盈、谷小全、王存生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谷小全、王存生的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张占盈在案发后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占盈、谷小全、王存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占盈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谷小全、王存生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对三被告人分别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占盈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谷小全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存生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电猫”一台、铁丝一捆,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XX印审 判 员 李军锋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