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执3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与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38号之三申请人: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经营者:张鹏。被执行人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天全县。法定代表人:杨顺斌。关于雅安市雨城区金鑫建筑机具租赁部申请执行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天全县川惠天马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王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