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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卷杰、李联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卷杰,李联卯,张翠敏,石家庄市顺隆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668号申请执行人王卷杰,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李联卯,男,196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无极县。被执行人张翠敏,女,196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无极县,系被申请人李联卯之妻。被执行人石家庄市顺隆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无极县东侯坊乡东阳村。法定代表人:张翠敏,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卷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俊义、孙淑娜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839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封。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6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龙铁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