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曲江大华渥克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曲江大华渥克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保27号申请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含光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孟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涛,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西安曲江大华渥克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78号办公楼东区一层。法定代表人:胡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曲江大华渥克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申请人陕西建工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我院作出(2017)陕0102民初48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曲江大华渥克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曲江大华渥克文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申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白皎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