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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1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和为贵皮革有限公司与朱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和为贵皮革有限公司,朱长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11797号原告:广州市和为贵皮革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南基工业村自编第一栋。法定代表人:候本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丰,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婕,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长辉,男,汉族,1963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原告广州市和为贵皮革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长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学丰、杨婕和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因拖欠原告货款,于2014年4月23日、2016年8月22日两次书写欠条,确认欠原告货款2500000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故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清偿货款25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交了上述两份《欠条》,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间向被告送货的281张送货单。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是应原告法定代表人候本文的请求书写上述《欠条》,但意思表示不真实。被告与原告合作,在被告开办的金牛皮行经销原告生产的皮革,不定期对账、付款,未能售出的退货。原告是由候本文夫妇开办,候本文挪用原告的资金,怕被其妻子查账发现,要求被告写欠条确认欠货款。基于朋友关系,被告写下上述《欠条》。实际上被告没有欠原告货款,亦退回价值约1500000元的皮革给原告,还出资给原告在肇庆开厂,只是没有留下相关的证据。被告无提交证据材料。本院据此查明,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间,被告以金牛皮行的名义向原告购买皮革制品。2014年4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至2014年3月份尚欠货款2500000元,从2014年5月开始付50000元。2016年8月22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出具《欠条》,写明至2016年8月22日止其欠原告货款2500000元。2017年6月5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在买卖皮革制品的业务中被告拖欠其货款2500000元,有证明其向被告供货的送货单和被告两次出具的《欠条》所证实。被告抗辩称书写的《欠条》意思表示不真实,但未举证证实,故原告和被告构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被告未依约清付拖欠的货款2500000元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和欠款利息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关于其对原告不存在债务的抗辩意见无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长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和为贵皮革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00000元和欠款利息(从2017年6月5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0元由被告朱长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曾东明人民陪审员  郝铁军人民陪审员  蔡友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饶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