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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民终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彭玉兰、花心丝美发城与唐子煜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玉兰,花心丝美发城,唐子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民终3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彭玉兰,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土家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辉,湖南三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花心丝美发城。负责人:邓海军,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土家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子煜,男,2011年2月24日出生,土家族。法定监护人:唐洪涛,1971年2月27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彭玉兰、花心丝美发城因与被上诉人唐子煜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且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9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分别退给上诉人彭玉兰、上诉人花心丝美发城。审判长  杨光福审判员  龙少松审判员  彭继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自彤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