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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毛世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世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411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世均,男,1994年4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筠连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筠连县。2015年7月15日因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世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卞小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毛世均在福州市晋安区火车站零点网吧内上网时,趁在该网吧12号机上网的被害人应某熟睡之际,将被害人应某放置于12号机桌面上的一部0PPO牌R9型手机拿走,并逃离现场。之后在福州市火车南站将该部手机以人民币850元的价格卖给一名收二手手机的人。经鉴定,被盗的0PP0牌R9型手机的鉴定价格为2136元。2017年04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毛世均在福建省南平市邵武火车站处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毛世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网登记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应某的陈述,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榕价认扣[2017]32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讯问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世均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1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毛世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世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毛世均退赔被害人应某被盗手机损失人民币二千一百三十六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美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琳珊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