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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民初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薛小明与张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明,张洪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416号原告:薛小明,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张洪涛,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薛小明诉被告张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因薛小明经本院通知预交公告费及补交案件受理费,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薛小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薛小明负担。审 判 长  谢伟林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