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薛小明与张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小明,张洪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416号原告:薛小明,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张洪涛,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原告薛小明诉被告张洪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因薛小明经本院通知预交公告费及补交案件受理费,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薛小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薛小明负担。审 判 长 谢伟林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