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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经执字第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兰小南、占浩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小南,占浩琴,章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经执字第209-4号申请执行人:兰小南,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占浩琴,女,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章海军,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兰小南与被执行人占浩琴、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占浩琴、章海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占浩琴、章海军至今未履行,仍欠申请执行人兰小南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55105元(暂计至2017年7月24日止)、案件受理费162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1252元,共计127977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占浩琴、章海军所有的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藤雅苑12号楼714室的房屋(面积:52.05平方米)进行拍卖。因三次拍卖流拍,现财产无法成交且申请执行人兰小南向本院申请同意接收以上财产并按照第三次拍卖流拍价256606元抵偿债务,扣除被执行人占浩琴、章海军欠申请执行人兰小南款额126725元,申请执行人兰小南应付被执行人占浩琴、章海军房屋款129881元(此款已汇至本院执行款账户,其中含房产评估费8100元、公告费3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占浩琴、章海军所有的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藤雅苑12号楼714室的房屋(面积:52.05平方米)作价256606元,扣除申请执行人兰小南支付的款项129881元后(其中含房产评估费8100元、公告费3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兰小南抵偿其所欠债务126725元;位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绿藤雅苑12号楼714室的房屋(面积:52.05平方米)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兰小南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兰小南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