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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9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廖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其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9刑初245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其,男,1942年6月24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县,住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县。因本案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拘押于寻甸县看守所。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其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其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廖其以治病为目的,在禄劝街上购买了罂粟种子,并将罂粟种子播撒在自己位于昆明市”两区”管委会雪山乡哈依村委会廖家村自家地里.2017年5月2日,被告人廖其种植的罂粟被昆明市公安局倘甸产业园区分局雪山派出所民警发现,罂粟已开花结果。民警当场将被告人廖其种植的罂粟铲除,经当场清点,被告人廖其种植的罂粟共有8402株。经昆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廖其种植的植物为罂粟。上述事实,被告人廖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证人段某某1、廖某某、段某某2的证言,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销毁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其违反国家毒品原植物管理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8402株,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廖其坦白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廖其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其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七年五月三日起至二○二二年十一月二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舒应亮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   丽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