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竹溪执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朝雄与郭俊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朝雄,郭俊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竹溪执字第00174号申请执行人黄朝雄,男,汉族,1961年8月16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现住竹溪县。被执行人郭俊青,男,汉族,1970年9月25日生,住湖北省竹溪县。本院执行黄朝雄依据我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俊青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争议房屋系案外人吴常春开发的商品房,需要吴常春协助办理,经本院做工作吴常春同意协助办理,但在办理过程中因需提供相关建安资料,又因建筑商因病死亡故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而无法办理,而导致该案件至今未执结。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电话约谈,申请人同意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通过其它途径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尚兵审判员 赵昌立审判员 夏忠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