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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4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华宽、王少梅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宽,王少梅,郑志宽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4刑初18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华宽,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文盲,无业,住合肥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8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冰,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少梅,女,1982年5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合肥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8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邵建,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郑志宽,男,1973年7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养鸡户,住合肥市庐阳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月2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辩护人余凤祥,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左王勤,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华宽、王少梅、郑志宽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鲁冬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华宽及其辩护人王冰,被告人王少梅及其辩护人邵建,被告人郑志宽及其辩护人余凤祥、左王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陈华宽、王少梅夫妇多次从浙江温州、山东郓城等地,购买非法制造的“古井原浆”、“口子窖”等注册商标商品的酒瓶、瓶盖等商标标识,并销售给王某、刘某、魏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期间,被告人郑志宽明知陈华宽、王少梅夫妇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仍为其提供场所存放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具体如下:(一)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陈华宽、王少梅销售给王某、刘某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王某使用刘沈利的淮南通商银行卡,给陈华宽寿县农商银行卡转账36000元,用来支付假酒包装材料款。(二)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陈华宽、王少梅销售给王某、刘某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王某使用刘文环的凤台农商银行卡,给陈华宽寿县农商银行卡转账18700元,用来支付假酒包装材料款。(三)2015年12月7日,被告人陈华宽、王少梅销售给王某、刘某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王某使用刘文环的凤台农商银行卡,给陈华宽寿县农商银行卡转账28000元,用来支付假酒包装材料款。(四)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华宽、王少梅销售给王某、刘某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王某使用刘沈利的淮南通商银行卡,给陈华宽寿县农商银行卡转账50000元,用来支付假酒包装材料款。期间,被告人郑志宽明知陈华宽、王少梅夫妇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仍为陈华宽、王少梅提供其在合肥市小蜀山的养鸡场作为存放场地,予以藏匿假酒包装材料。(五)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陈华宽、王少梅销售给王某、刘某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王某使用刘沈利的淮南工商银行卡,给陈华宽寿县农商银行卡转账30000元,用来支付假酒包装材料款。期间,被告人郑志宽明知陈华宽、王少梅夫妇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仍为陈华宽、王少梅提供其在合肥市小蜀山的养鸡场作为存放场地,予以藏匿假酒包装材料。(六)2016年1月31日,被告人陈华宽、王少梅销售给王某、刘某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王某使用刘文环的凤台农商银行卡,给陈华宽寿县农商银行卡转账50000元,用来支付假酒包装材料款。(七)2016年3月19日,被告人陈华宽、王少梅销售给王某、刘某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王某使用刘沈利的淮南通商银行卡,给陈华宽寿县农商银行卡转账7240元,用来支付假酒包装材料款。(八)2015年4月26日,被告人陈华宽、王少梅销售给王某、刘某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王某使用刘沈利的淮南工商银行卡,给陈华宽寿县农商银行卡转账30000元,用来支付假酒包装材料款。(九)2016年9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陈华宽、王少梅从山东郓城购买了6000个非法制造的“口子窖”商标的酒瓶,后陈华宽、王少梅以27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魏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华宽、王少梅、郑志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1、物证: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的酒瓶盖的照片;2、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银行交易记录、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书、安徽古井贡股份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3、证人王某、魏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华宽、王少梅、郑志宽的供述和辩解;5、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华宽伙同王少梅、郑志宽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其中陈华宽、王少梅非法经营数额276940元,属情节特别严重,郑志宽参与非法经营数额80000元,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华宽、王少梅、郑志宽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陈华宽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少梅、郑志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华宽、王少梅、郑志宽均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少梅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其所居住的社区及基层司法机关的社区影响评价,对其判处非监禁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华宽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二、被告人王少梅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郑志宽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四、对扣押在案被告人的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酒瓶盖等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舒明柱人民陪审员  许士祥人民陪审员  张清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灵芝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十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五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条款: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