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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陈学杰、陈庆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学杰,陈庆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5执757号申请执行人陈学杰,男,汉族,1981年11月9日生,住郸城县。。被执行人陈庆国,男,汉族,1951年8月8日生,住郸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学杰与被执行人陈庆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要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625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展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帅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