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执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振坤与被执行人李永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振坤,李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任振坤,男,1951年2月3日生,汉族,闻喜县。被执行人李永亮,男,1986年4月28日生,汉族,闻喜县。申请执行人任振坤与被执行人李永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闻喜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3民初8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振坤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永亮银行存款33940元。本裁定送达即生效。执行员 李和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