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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俊清与李建兵、梁丽芬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清,李建兵,梁丽芬,王红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501民初187号原告:刘俊清,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被告:李建兵,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监狱。被告:梁丽芬,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河北省河间市。被告:王红乐,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委托代理人:李金柱,内蒙古蒙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俊清诉被告李建兵、梁丽芬、王红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刘俊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俊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已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许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婷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