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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更2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徐维中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维中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140号罪犯徐维中,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3日作出(2006)临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维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67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6年3月1日以(2006)台刑二终字第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三次裁定对该犯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八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维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徐维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四个表扬。罪犯徐维中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维中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维中准予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5年7月27日至2017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