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4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毕建林与谢永平、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建林,谢永平,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荣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4民初1260号原告:毕建林,男,1977年09月19日出生,彝族,农民,住泸西县。被告:谢永平,男,1970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泸西县。被告: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区C2-4地块汇金城市商业广场B幢17层1702室。法定代表人:段兴燕,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黄荣生,男,1964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原告毕建林诉被告谢永平、云南昊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黄荣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毕建林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建林的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建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计1200元,由原告毕建林负担。审判长 马 曦审判员 常树文审判员 张勤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