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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孟繁贵与孙福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繁贵,孙福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574号原告:孟繁贵,男,1979年12月18日出生,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被告:孙福利,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龙井市。孟繁贵与孙福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路延庆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繁贵撤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孟繁贵负担。审判员  王家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