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442号申请人: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济宁市高新区开元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8501937-6。法定代表人:侯鲁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友、刘云龙(特别授权),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东路38-6号,注册代码913708111660018048。法定代表人:吴效腾,总经理。申请人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国能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6149号准予财产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济宁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