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诉吴栋刘海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吴栋,刘海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50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天心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法定代表人刘红樱,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栋,男。被执行人:刘海阳,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6年5月12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2016)湘0103民初1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国雍审 判 员 周洪波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童 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