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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2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计生委与被执行人赵桂军、秦小艳政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桂军,秦小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870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子亮。被执行人赵桂军,男,瑶族。被执行人秦小艳,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赵桂军、秦小艳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州市零陵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零富计生征决字[2016年]第X11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执行。审判长  彭义军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